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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历次修改情况回溯

新闻背景
2000-03-1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倪迅 我有话说

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自大会闭幕当日起生效。很多读者都很关心《章程》修改的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研究室主任卞晋平,请他介绍了《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

记者:第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何时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卞晋平:1954年12月召开的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当时的背景是同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国家宪法已经通过并实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也完成了历史任务。鉴于所发生的重大变化,这部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共同遵守的准则以及基本组织原则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贯彻宪法的实施,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记者:第一次修改《章程》是在什么时候?

卞晋平:“文革”结束后,人民政协开始恢复工作。1978年2月至3月召开的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二部章程。这部章程对于恢复和开展政协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某些内容上受到当时“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提法。

记者:第二次修改《章程》做了哪些重要规定?

卞晋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我国拨乱反正、工作重点转移、阶级关系变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等需要,指导政协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前进,邓小平同志主持修改了人民政协的第三部章程,并在1982年12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五次会议获得通过。这部章程,排除了上一部章程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以及工作总则和组织总则作了明确规定。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章程提出人民政协的任务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章程还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是在政协历史上第一次关于人民政协职能的明确阐述。这部章程为开创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1994年3月第三次修改《章程》有什么特点?

卞晋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不断发展,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对章程做了必要修改。修改后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注意吸收了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重要内容,改写和补充了有关我国社会状况、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政协的任务方面增加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新内容。这次修改章程的一大特点,是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政议政的新职能。这对推动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这次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卞晋平:此次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对政协章程的修改,主要是与去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对一些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提法进行修订。主要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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